5月21日,上海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、市经信委、市财政局根据《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》(沪府办规〔2018〕7号)联合制定的《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》在其发布。
一、补助范围
1、车辆应是生产企业通过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》(工信部令第39号)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审核后生产的车辆。
2、车辆已获得中央财政补助。
3、车辆的燃料电池系统启动温度不高于-10℃,测试符合《GB/T 33979-2017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低温特性测试方法》。
4、车辆必需有燃料电池系统氢耗及运行监测,监测数据应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。
5、车辆前2万公里行驶里程氢耗量(kg)≥20000(公里)/续驶里程(公里)×储氢量(kg)。
计算方法:按汽车产品公告值。
续驶里程:乘用车采用工况法,商用车采用等速法。
储氢量(kg)= 公称工作压力下对应氢气密度(g/L)×水容积(L)×氢瓶数量(个)/1000,其中公称工作压力下对应氢气密度:35MPa对应氢气密度24.0g/L;70Mpa对应40.2g/L。
6、车辆运行单位与符合安全生产监管等法规要求的加氢站有供氢协议。
7、车辆需具备加氢站提供的加氢量记录。
二、补助标准
1、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:0.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。
2、燃料电池系统达到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50%,或不小于60kW的,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:1给予本市财政补助。
3、燃料电池汽车本市财政补助申领渠道、有效期及其余事项按《实施办法》执行。